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廊民执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8层813.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院生效判决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用80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冀民终字2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原告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用80000元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将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给原告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重新提交申请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