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冀民三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8层8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A座69号。
法定代表人:于士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盈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廊坊天绿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北京盈泰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合同履行地点的管辖,软件开发合同以合同的研发地为合同履行地,此软件开发合同研发地为上诉人提供营业执照的注册地点,按照法律强行性规定,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任何依据。二、双方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三河市人民法院起诉,而三河市人民法院无论从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都无权管辖。对于这种无效约定,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自己有管辖权没有任何依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或者对于审理该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廊坊天绿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由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双方所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在该法院所在辖区进行诉讼,地域管辖是明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三河市所归属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确定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符合当事人双方对该合同发生纠纷后确定管辖法院的正当预期。况且,就本案所涉合同,北京盈泰公司为原告,已经起诉了廊坊天绿公司,该案已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之后,廊坊天绿公司作为原告又就该合同起诉了北京盈泰公司,也就是本案。结合上述情况,本案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妥当。北京盈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北京盈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祁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