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民终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于士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留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于权,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丁志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琦,该公司法务人员。
上诉人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天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泰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廊坊天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留住、于权,被上诉人北京盈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廊坊天绿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时诉称:原告廊坊天绿公司为了履行与三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三河环保局)签订的监控中心升级改造项目采购合同书,与北京盈泰公司签订了两份软件开发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北京盈泰公司未提供GIS软件,致使三河环保局监控中心不能正常使用。廊坊天绿公司陆续支付相关费用180000元,用于维修三河环保局系统的正常使用。三河环保局至今还有180000元保证金未退还廊坊天绿公司。故诉请判令:1、被告北京盈泰公司支付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及软件系统说明书;2、被告北京盈泰公司支付GIS软件费用及维修费用18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盈泰公司负担。
原审被告北京盈泰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1、2013年,北京盈泰公司起诉廊坊天绿公司要求支付软件开发费一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均衡双方利益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判令廊坊天绿公司支付北京盈泰公司软件开发费80000元。廊坊天绿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又对GIS由谁承担的问题重新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当驳回廊坊天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北京盈泰公司作为原告诉廊坊天绿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后,廊坊天绿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案件一直无法执行。3、按照软件开发合同约定,软件接口应由廊坊天绿公司解决。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廊坊天绿公司的证人王某明确表示GIS属于软件的外部接口,故GIS应由廊坊天绿公司解决。4、三河环保局使用的软件在廊坊天绿公司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仍然正常使用。廊坊天绿公司也未购买GIS软件,其要求北京盈泰公司支付软件及维修费用没有任何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廊坊天绿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盈泰公司诉廊坊天绿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已生效。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查明,2012年6月1日,三河环保局与廊坊天绿公司签订三河环保局监控中心升级改造项目采购合同书。合同第一条第5项约定,设备明细及价格详见附件一。合同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附件一产品供货清单中,对于设备名称、型号/参数、单位、数量、品牌、单价、总价作了约定。其中,GIS系统软件约定为SuperMapGIS6.0数量为1,单价为320000元。对于环境应急管理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系统、环境GIS展示系统、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辐射环境管理系统、环保视频监控系统等系统的单价(六项系统合计1150000元)等作了约定。
2012年7月6日,北京盈泰公司与廊坊天绿公司签订了两份软件开发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约定项目费用为315900元。另一份合同约定项目费用为人民币330000元,在系统上线(系统交付上线确认书签字)之日起,廊坊天绿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合同金额支付给北京盈泰公司,合同款付清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北京盈泰公司将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廊坊天绿公司。两份合同其他内容基本相同。两份合同约定,北京盈泰公司受廊坊天绿公司委托,进行三河环保局监控中心平台设备升级改造工程软件系统的开发。软件产品质量应符合的标准为,系统接口应符合河北省环保信息中心、国家环保信息中心的接口规范要求,保证能和企业实现无偿对接,涉及第三方接口,由廊坊天绿公司解决。第三条内容及要求,(一)开发内容:根据廊坊天绿公司的要求,北京盈泰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河环保局监控中心平台设施升级改造工程中软件系统”的开发,该系统的要求为附件一系统开发需求确认书和附件二需求详细设计书。(二)开发时间:1、启动时间,双方签字盖章且合同款到账之日即为项目系统需求调研启动日期;合同附件一、二的签字确认之日第二个工作日为项目系统开发的正式启动日期。2、完成期限,自项目正式启动,北京盈泰公司需严格按照合同附件一、二中规定的内容完成,期限为三十天。第四条知识产权,北京盈泰公司保证,三河环保局使用该系统免受第三方提出的知识产权的起诉,所有权归三河环保局拥有。第九条违约责任,北京盈泰公司有责任按期交付系统上线,如因北京盈泰公司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上线,则每延期一天,廊坊天绿公司扣除北京盈泰公司总费用的0.5%作为补偿;如因廊坊天绿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费用,造成北京盈泰公司未能按时交付,则北京盈泰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且每延期一天,廊坊天绿公司支付总费用的0.5%作为北京盈泰公司补偿。对合同价款为315900元的合同,双方没有争议。该案中,双方只对合同价款为330000元的合同存在争议,故法院只审理合同价款为330000元的合同争议。庭审中,双方确认当时签订合同时没有签订附件一和附件二。
合同签订后,北京盈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志淳于2012年7月10日与王某签订了工作单。其中约定,项目名称为三河环保局系统项目软件。2012年7月13日,丁志淳与王某就三河环保局系统项目软件签订了劳务合同。2012年8月17日,王某就三河环保系统编制了需求确认书。2012年9月,王某就三河环保项目编制了用户需求说明书。需求确认书及用户需求说明书中对三河环保项目的系统组成(建设内容)作了约定,主要是包括以下六项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辐射源管理系统,环境质量管理系统,应急指挥支持系统。该六项系统是建立在环境GIS系统平台基础之上的。需求确认书中对软硬件环境的要求中记载,相关软件为Supermap6r企业版本。庭审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需求确认书和用户需求说明书结合软件开发合同来认定该案事实。
2012年12月5日,廊坊天绿公司向北京盈泰公司指定的账户汇款150000元。2013年1月14日,北京盈泰公司将软件开发安装完毕。廊坊天绿公司以北京盈泰公司开发的软件三河环保局无法正常使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价款180000元。北京盈泰公司未将软件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廊坊天绿公司。
关于谁应提供GIS软件的问题。庭审中,北京盈泰公司主张,三河环保局监控中心升级改造项目采购合同书中,购货清单设备中显示GIS软件系统价格为320000元。能够证明由廊坊天绿公司购买的产品与北京盈泰公司自己研发的软件没有关系。需求确认书中证明GIS接口平台属于接口,按照软件开发合同的规定,费用应由廊坊天绿公司承担。GIS平台是成熟的系统平台,北京盈泰公司只做一部分的行业应用,在这个平台上进行二次开发。GIS是个人和公司均可购买和进行开发的。廊坊天绿公司辩称,在竞争性谈判文件第1页承诺函中,谈判代表是廊坊天绿公司的销售经理丁志淳,也就是北京盈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所有软件设计和建设都是由北京盈泰公司操作的,廊坊天绿公司在整个过程中是弱方。关于需求确认书3.1项规定,系统组成中,整个图设计的过程中把环境GIS系统平台放在最下面,证明GIS系统是整个软件系统的基础和平台。所有的软件系统都是在这个平台之上设计和运行的,系统应该包括GIS。廊坊天绿公司提供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承诺函,与经北京盈泰公司申请从三河市政府采购中心调取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承诺函不一致。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的承诺函为格式合同,没有填写内容。
关于软件开发合同中约定“涉及第三方接口,由廊坊天绿公司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庭审中,北京盈泰公司认为,第三方接口在本合同中GIS平台为第三方软件系统,第三方接口包括GIS系统的接口。第三方接口是指非我公司所开发的软件接口均为第三方接口。廊坊天绿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接口是指系统与河北省环保局、廊坊市环保局和三河市各企业之间的接口,是外部接口。需求确认书中GIS平台接口指超图GIS平台的内部接口。两者不是一个概念。
庭审中,廊坊天绿公司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证明,系统中是否包括GIS及谁来提供GIS应由合同确定。在该案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接口指的是与企业的接口,与GIS无关。合同中第三方软件指的是超图的GIS平台。证人王某对于其与丁志淳签订的劳务合同、需求确认书及三河环保项目软件用户需求说明书的真实性认可。
该民事判决认定,北京盈泰公司与廊坊天绿公司于2012年7月6日签订的合同价款为330000元的软件开发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对于价款为315900元的软件开发合同无争议,予以确认。双方认可合同价款为330000元的软件开发合同,已付款150000元,余款180000元未付;2013年1月14日软件开发完毕;合同的附件一系统开发需求确认书和附件二需求详细设计书,在合同签订时没有签订,且当事人认可需求确认书和用户需求说明书的真实性,应以此两份文件结合软件开发合同认定该案事实。对于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以上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双方确认该案中对于合同价款为330000元的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有争议。
关于GIS系统软件应由谁提供,即双方当事人谁有义务提供GIS系统软件的问题。北京盈泰公司未提供GIS系统软件,致使廊坊天绿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全部实现。综合该案具体情况,酌定廊坊天绿公司再向北京盈泰公司支付80000元。
原审法院再查明,廊坊天绿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盈泰公司支付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及软件系统说明书;由被告北京盈泰公司支付GIS软件费用及维修费用180000元。廊坊天绿公司在庭审中,将第2项诉讼标的额增加50000元,但未在法院确认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原审庭审中,廊坊天绿公司提交了(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软件开发合同、催款函、2012年8月23日及2012年9月17日的收据、2013年9月17日刘志溢的收据、2013年8月6日与王某签订的维修协议书及收据、诉讼费票据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张。
北京盈泰公司对廊坊天绿公司提交的(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没有异议,但对部分内容不认可。该民事判决在考虑GIS费用双方承担的情况下酌定廊坊天绿公司支付北京盈泰公司80000元;对于软件开发合同真实性认可,但是从合同来看,廊坊天绿公司并未支付软件开发费180000元,更谈不上GIS的问题。涉及第三方接口由廊坊天绿公司解决;对于催款函,认为是复印件,不认可;对于收据及维修协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证人未出庭作证;款项均没有转款记录;是否检查应由三河环保局出具证明;关于诉讼费票据,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北京盈泰公司应否交付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及软件系统说明书;2、北京盈泰公司应否支付GIS软件费用及维修费用180000元。
关于北京盈泰公司应否交付软件系统系统盘、加密狗及软件系统说明书的问题。软件开发合同中约定,项目费用为人民币330000元,在系统上线(系统交付上线确认书签字)之日起,廊坊天绿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合同金额支付给北京盈泰公司,合同款付清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北京盈泰公司将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廊坊天绿公司。从合同条款分析,廊坊天绿公司的义务是在系统上线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合同金额支付给北京盈泰公司。北京盈泰公司的义务是在收到合同金额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廊坊天绿公司。廊坊天绿公司先履行付款义务,北京盈泰公司后履行交付义务。(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查明,北京盈泰公司未将软件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廊坊天绿公司。该民事判决酌定由廊坊天绿公司支付北京盈泰公司软件开发费用80000元。根据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廊坊天绿公司在支付北京盈泰公司80000元软件开发费后三个工作日内,北京盈泰公司将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廊坊天绿公司。故对廊坊天绿公司要求北京盈泰公司交付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北京盈泰公司应否支付GIS软件费用及维修费用180000元的问题。(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认定,GIS应当由北京盈泰公司提供。因北京盈泰公司未提供GIS系统软件,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廊坊天绿公司再向北京盈泰公司支付80000元软件开发费用。本案中,廊坊天绿公司起诉北京盈泰公司未提供GIS系统软件,致使不能正常使用,请求支付费用180000元。廊坊天绿公司提供了维修、检测费票据。原审认为,首先,廊坊天绿公司提供的维修、检测费的收据,没有提供相关付款明细的证据。其次,廊坊天绿公司的维修、检测费,不能确定是系统的正常维护的费用,还是因没有提供GIS而支付的维修费用。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从廊坊天绿公司至今未向三河环保局提供GIS来分析,廊坊天绿公司可以通过购置GIS等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退一步讲,即使廊坊天绿公司提供的维修、检验费是因未提供GIS支出的费用,但廊坊天绿公司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亦应当自行承担责任。(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结合案情,酌定廊坊天绿公司支付北京盈泰公司80000元,是综合考虑了北京盈泰公司未提供GIS及相关损失等情况而作出的。故对廊坊天绿公司要求北京盈泰公司支付费用18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廊坊天绿公司在支付80000元软件开发费用后三个工作日内,北京盈泰公司应将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廊坊天绿公司。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原告廊坊天绿公司支付被告北京盈泰公司软件开发费80000元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北京盈泰公司将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原告廊坊天绿公司;
二、驳回原告廊坊天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廊坊天绿公司、被告北京
盈泰公司各负担1950元。
上诉人廊坊天绿公司主要上诉称:一、原判没有明确应由北京盈泰公司无偿提供GIS系统软件并支付GIS软件费用。GIS系统软件是保证三河环保局信息平台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不属于第三方接口,理应由北京盈泰公司无偿提供。本院庭审中,廊坊天绿公司明确其该条上诉意见的真实意思是,应明确由北京盈泰公司无条件提供GIS系统软件并支付GIS软件费用。二、原审认为廊坊天绿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支持廊坊天绿公司关于软件维护费用的主张是错误的。因为北京盈泰公司没有提供GIS系统软件,致使开发的软件不能使用,廊坊天绿公司不得不采取补救措施,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并产生相关费用。这正是在北京盈泰公司违约没有提供合格产品的情况下采取的必要措施,以防止客户损失的扩大。请求:1、撤销原判;2、判令北京盈泰公司支付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及软件系统说明书;3、判令北京盈泰公司支付GIS软件费用及维修费用180000元;4、诉讼费用由北京盈泰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北京盈泰公司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廊坊天绿公司又对GIS软件费用的承担问题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驳回廊坊天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廊坊天绿公司没有实际履行。三、关于软件接口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廊坊天绿公司解决。目前三河环保局正常使用该软件,廊坊天绿公司未支付我公司软件开发费用,也未向三河环保局提供GIS软件。四、在三河市政府采购合同和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显示GIS软件系统是基础软件环境,是三河环保局要求廊坊天绿公司购买的ARCGIS软件,费用32万,这个文件也能证明GIS软件应由廊坊天绿公司提供。五、双方签订的两份技术开发合同从未提及GIS,如果GIS由北京盈泰公司提供,应在合同里进行约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也均未申请再审,截至本院庭审时廊坊天绿公司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庭审中,北京盈泰公司陈述称其已将三河环保局监控中心平台设施升级改造工程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给了三河环保局正常使用,廊坊天绿公司不认可,北京盈泰公司对此未提交证据支持。廊坊天绿公司又提出,其主张的包括GIS软件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北京盈泰公司则坚持认为GIS软件不应由其提供。
为证明因北京盈泰公司未提供GIS软件,廊坊天绿公司共计支付了维修费用180000元,廊坊天绿公司提交该公司与王某签订的《维修协议书》及王某2013年8月6日签字的《收据》各一份。其中,《维修协议书》中约定,廊坊天绿公司委托王某承担三河环保局监控中心软件系统的维修、调试及GIS软件所影响的不能正常使用的全部事宜,协议总费用为180000元。《收据》中载明,王某收到廊坊天绿公司关于三河环保局监控中心由GIS影响的不能正常使用的软件系统的维修、调试、检查及全部费用180000元。本院庭审中,廊坊天绿公司提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证明,其收到了廊坊天绿公司根据《维修协议书》支付的180000元费用,是通过现金形式支付的。王某同时还证明,其维修的是三河环保局整套系统的软件。北京盈泰公司对王某证言的真实性不认可,称其和王某有劳务纠纷,王某在多次庭审中做出虚假证言。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据此,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北京盈泰公司是否应无条件提供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二、北京盈泰公司是否应向廊坊天绿公司支付GIS软件费用及维修费用180000元。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案件,处理的是北京盈泰公司诉廊坊天绿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及违约金纠纷;本案为廊坊天绿公司诉北京盈泰公司给付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及软件系统说明书,及请求支付GIS软件费用及维修费用纠纷。二者虽基于同一《软件开发合同》引起,但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不同,诉讼请求不同,故本案不存在“一事不再理”的问题。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该判决认定的事实应予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有关事实的依据。
关于北京盈泰公司是否应无条件提供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的问题。第一,根据《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北京盈泰公司应在合同款付清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廊坊天绿公司。《软件开发合同》对北京盈泰公司交付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附加了明确的期限和条件。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廊坊天绿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其关于北京盈泰公司应无条件提供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原审判决第一项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第二,廊坊天绿公司二审中又提出,应由北京盈泰公司无条件提供GIS软件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对双方争议的GIS软件问题,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应由北京盈泰公司提供。但该判决考虑到北京盈泰公司未提供GIS软件的实际情况,仅判决廊坊天绿公司支付80000元软件开发费用,未支持北京盈泰公司全部180000元的诉讼请求,对北京盈泰公司未提供GIS软件问题已作出处理。廊坊天绿公司在本案中再要求北京盈泰公司提供GIS软件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不应得到支持。
关于北京盈泰公司是否应向廊坊天绿公司支付GIS软件费用及维修费用180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审基于四点理由对廊坊天绿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第一,虽然二审中廊坊天绿公司提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证明已收到廊坊天绿公司的180000元软件维修费用。但北京盈泰公司辩称王某因与该公司有劳务纠纷,对其证言的真实性不认可。王某证明给付的是现金,而没有银行流水明细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廊坊天绿公司是否真实支付180000元维修费用的事实,不足认定。第二,《维修协议书》中约定,廊坊天绿公司委托王某承担三河环保局监控中心软件系统的维修、调试及GIS软件所影响的不能正常使用的全部事宜,总费用为180000元。王某当庭也认可其维护的是三河环保局监控中心整套软件系统。故即使廊坊天绿公司支付王某180000元费用属实,也不足以确定该费用系因缺少GIS软件而产生的费用。第三,在北京盈泰公司未提供GIS软件的情况下,为维护软件系统的正常使用,廊坊天绿公司完全可以先行购置GIS软件,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廊坊天绿公司并未向三河环保局提供GIS软件,原审认定其没有采取得力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无不当。第四,即使廊坊天绿公司聘请王某对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属于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行为,并为此支出了一定费用,如本案原判所述,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案件中,原审法院已综合考虑了北京盈泰公司未提供GIS软件及相关损失等情况,仅判决支持了北京盈泰公司80000元的诉讼请求,对北京盈泰公司未提供GIS软件问题已作出处理。故廊坊天绿公司在本案中再要求北京盈泰公司支付GIS软件及维修费用,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廊坊天绿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振杰
代理审判员  宋 菁
代理审判员  崔 普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