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廊民三初字第3号
原告: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A座69号。
法定代表人:于士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留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刚,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8层813室。
法定代表人:丁志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琦,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天绿公司)与被告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泰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天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留住、李刚,被告北京盈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廊坊天绿公司诉称,原告廊坊天绿公司为了履行与三河市环境保护局签订的监控中心升级改造项目采购合同书,与被告北京盈泰公司签订了两份软件开发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北京盈泰公司未提供GIS软件,致使三河市环境保护局监控中心不能正常使用。原告廊坊天绿公司陆续支付相关费用180000元,用于维修三河市环境保护局系统的正常使用。三河市环境保护局至今还有180000元保证金未退还原告廊坊天绿公司。故诉请判令:1、被告北京盈泰公司支付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及软件系统说明书;2、被告北京盈泰公司支付GIS软件费用及维修费用18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盈泰公司负担。
被告北京盈泰公司辩称,1、2013年北京盈泰公司起诉廊坊天绿公司要求支付软件开发费一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均衡双方利益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判决廊坊天绿公司支付北京盈泰公司软件开发费80000元。原告廊坊天绿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又对GIS由谁承担的问题重新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当驳回原告廊坊天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北京盈泰公司作为原告诉廊坊天绿公司作为被告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判决后,廊坊天绿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案件一直无法执行;3、按照软件开发合同约定,软件接口应由原告廊坊天绿公司解决。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廊坊天绿公司的证人王某明确表示GIS属于软件的外部接口,故GIS应当由原告廊坊天绿公司解决;4、三河市环境保护局使用的软件在原告廊坊天绿公司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仍然正常使用。原告廊坊天绿公司也未购买GIS软件,要求被告北京盈泰公司支付软件及维修费没有任何依据。综上,要求驳回原告廊坊天绿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本院对于北京盈泰公司诉廊坊天绿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已生效。
该民事判决查明,2012年6月1日,三河环保局与廊坊天绿公司签订了三河市环境保护局监控中心升级改造项目采购合同书。合同第一条第5项约定,设备明细及价格详见附件一。合同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附件一产品供货清单中,对于设备名称、型号/参数、单位、数量、品牌、单价、总价作了约定。其中GIS系统软件约定为SuperMapGIS6.0数量为1,单价为320000元。对于环境应急管理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系统、环境GIS展示系统、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辐射环境管理系统、环保视频监控系统等系统的单价(六项系统合计1150000元)等作了约定。
2012年7月6日,北京盈泰公司与廊坊天绿公司签订了两份软件开发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约定项目费用为人民币315900元。另一份合同约定项目费用为人民币330000元,在系统上线(系统交付上线确认书签字)之日起,廊坊天绿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合同金额支付给北京盈泰公司,合同款付清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北京盈泰公司将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廊坊天绿公司。两份合同其他内容基本相同。两份合同约定,北京盈泰公司受廊坊天绿公司委托,进行三河市环境保护局监控中心平台设备升级改造工程软件系统的开发。软件产品质量应符合的标准为,系统接口应符合河北省环保信息中心、国家环保信息中心的接口规范要求,保证能和企业实现无偿对接,涉及第三方接口,由廊坊天绿公司解决。第三条,内容及要求(一)开发内容:根据廊坊天绿公司的要求,北京盈泰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河市环境保护局监控中心平台设施升级改造工程中软件系统”的开发,该系统的要求为附件一系统开发需求确认书和附件二需求详细设计书。(二)开发时间:1、启动时间,双方签字盖章且合同款到账之日即为项目系统需求调研启动日期;合同附件一、二的签字确认之日第二个工作日为项目系统开发的正式启动日期。2、完成期限,自项目正式启动,北京盈泰公司需严格按照合同附件一、二中规定的内容完成,期限为三十天。第四条知识产权,北京盈泰公司保证,三河市环境保护局使用该系统免受第三方提出的知识产权的起诉,所有权归三河市环境保护局拥有。第九条违约责任,北京盈泰公司有责任按期交付系统上线,如因北京盈泰公司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上线,则每延期一天,廊坊天绿公司扣除北京盈泰公司总费用的0.5%作为补偿;如因廊坊天绿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费用,造成北京盈泰公司未能按时交付,则北京盈泰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且每延期一天,廊坊天绿公司支付总费用的0.5%作为北京盈泰公司补偿。庭审中,对合同价款为315900元的合同,双方没有争议。本案中,双方只对合同价款为330000元的合同存在争议,故本院只审理合同价款为330000元的合同争议。庭审中,双方确认当时签订合同时没有签订附件一和附件二。
合同签订后,北京盈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志淳于2012年7月10日与王某签订了工作单。其中约定,项目名称为三河市环保局系统项目软件。2012年7月13日,丁志淳与王某就三河环保局系统项目软件签订了劳务合同。2012年8月17日,王某就三河市环保系统编制了需求确认书。2012年9月,王某就三河市环保项目编制了用户需求说明书。需求确认书及用户需求说明书中对三河市环保项目的系统组成(建设内容)作了约定,主要是包括以下六项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辐射源管理系统,环境质量管理系统,应急指挥支持系统。该六项系统是建立在环境GIS系统平台基础之上的。需求确认书中对软硬件环境的要求中记载,相关软件为Supermap6r企业版本。庭审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需求确认书和用户需求说明书结合软件开发合同来认定本案事实。
2012年12月5日,廊坊天绿公司向北京盈泰公司指定的账户汇款150000元。2013年1月14日,北京盈泰公司将软件开发安装完毕。廊坊天绿公司以北京盈泰公司开发的软件,三河环保局无法正常使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价款180000元。北京盈泰公司未将软件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廊坊天绿公司。
关于谁应提供GIS软件的问题。庭审中,北京盈泰公司主张,三河市环境保护局监控中心升级改造项目采购合同书中,购货清单设备中显示GIS软件系统价格为320000元。能够证明由廊坊天绿公司购买的产品与北京盈泰公司自己研发的软件没有关系。需求确认书中证明GIS接口平台属于接口,按照软件开发合同的规定,费用应由廊坊天绿公司承担。GIS平台是成熟的系统平台。北京盈泰公司只做一部分的行业应用,在这个平台上进行二次开发。GIS是个人和公司均可购买和进行开发的。廊坊天绿公司辩称,在竞争性谈判文件第1页承诺函中,谈判代表是廊坊天绿公司的销售经理丁志淳,也就是北京盈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所有软件设计和建设都是由北京盈泰公司操作的,廊坊天绿公司在整个过程中是弱方。关于需求确认书3.1项规定,系统组成中,整个图设计的过程中把环境GIS系统平台放在最下面,证明GIS系统是整个软件系统的基础和平台。所有的软件系统都是在这个平台之上设计和运行的,系统应该包括GIS。廊坊天绿公司提供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承诺函,与经北京盈泰公司申请从三河市政府采购中心调取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承诺函不一致。本院调取的承诺函为格式合同,没有填写内容。
关于软件开发合同中约定“涉及第三方接口,由廊坊天绿公司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庭审中,北京盈泰公司认为,第三方接口在本合同中GIS平台为第三方软件系统,第三方接口包括GIS系统的接口。第三方接口是指非我公司所开发的软件接口均为第三方接口。廊坊天绿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接口是指系统与河北省环保局、廊坊市环保局和三河市各企业之间的接口,是外部接口。需求确认书中GIS平台接口指超图GIS平台的内部接口。两者不是一个概念。
庭审中,廊坊天绿公司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证明,系统中是否包括GIS及谁来提供GIS应由合同确定。在本案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接口指的是与企业的接口,与GIS无关。合同中第三方软件指的是超图的GIS平台。证人王某对于其与丁志淳签订的劳务合同、需求确认书及三河环保项目软件用户需求说明书的真实性认可。
该民事判决认定,北京盈泰公司与廊坊天绿公司于2012年7月6日签订的合同价款为330000元软件开发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对于价款为315900元的软件开发合同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认可合同价款为330000元的软件开发合同,已付款150000元,余款180000未付:2013年1月14日软件开发完毕;合同的附件一系统开发需求确认书和附件二需求详细设计书,在合同签订时没有签订。且认可需求确认书和用户需求说明书的真实性,应以此两份文件结合软件开发合同认定本案事实。对于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确认本案中对于合同价款为330000元的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有争议。
关于GIS系统软件应由谁提供即双方当事人谁有义务提供GIS系统软件。北京盈泰公司未提供GIS系统软件,致使廊坊天绿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全部实现。综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廊坊天绿公司再向北京盈泰公司支付80000元费用。
再查,原告廊坊天绿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北京盈泰公司支付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及软件系统说明书;被告北京盈泰公司支付GIS软件费用及维修费用180000元。原告廊坊天绿公司庭审中,将第2项诉讼标的额增加50000元,但未在本院确认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庭审中,原告廊坊天绿公司提交了(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软件开发合同、催款函、2012年8月23日及2012年9月17日张月收据、2013年9月17日刘志溢收据、2013年8月6日与王某签订的维修协议书及收据、诉讼费票据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张。
被告北京盈泰公司对于原告廊坊天绿公司提交的(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异议,但是对部分内容不认可。该民事判决在考虑GIS费用双方承担的情况下酌定原告廊坊天绿公司支付被告北京盈泰公司80000元;对于软件开发合同真实性认可,但是从合同来看,原告廊坊天绿公司并未支付软件开发费180000元,更谈不上GIS的问题。涉及第三方接口由原告廊坊天绿公司解决;对于催款函,是复印件,不认可;对于收据及维修协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证人未出庭作证。款项均没有转款记录。是否检查应由三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关于诉讼费票据,应以法庭判决为准。
经本庭质询,原告廊坊天绿公司对于主张的230000元费用,认为是维修、检测费。230000元费用都是现金支付的。
原告廊坊天绿公司至今未向三河市环境保护局提供GIS。
以上事实,有(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软件开发合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北京盈泰公司应否交付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及软件系统说明书;2、被告北京盈泰公司应否支付GIS软件费用及维修费用180000元。
关于被告北京盈泰公司应否交付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及软件系统说明书。软件开发合同中约定,项目费用为人民币330000元,在系统上线(系统交付上线确认书签字)之日起,廊坊天绿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合同金额支付给北京盈泰公司,合同款付清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北京盈泰公司将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原告廊坊天绿公司。从合同条款分析,原告廊坊天绿公司的义务是在系统上线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合同金额支付给被告北京盈泰公司。被告北京盈泰公司的义务是在收到合同金额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原告廊坊天绿公司。原告廊坊天绿公司先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北京盈泰公司后履行交付义务。(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查明,被告北京盈泰公司未将软件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原告廊坊天绿公司。该民事判决酌定,原告廊坊天绿公司支付被告北京盈泰公司软件开发费用80000元。根据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原告廊坊天绿公司在支付被告北京盈泰公司80000元软件开发费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北京盈泰公司将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原告廊坊天绿公司。故对原告廊坊天绿公司要求被告北京盈泰公司交付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北京盈泰公司应否支付GIS软件费用及维修费用180000元。(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GIS应当由被告北京盈泰公司提供。因被告北京盈泰公司为提供GIS系统软件,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原告廊坊天绿公司再向被告北京盈泰公司支付80000元软件开发费用。本案中,原告廊坊天绿公司起诉被告北京盈泰公司未提供GIS系统软件,致使不能正常使用,请求支付费用180000元。原告廊坊天绿公司提供了维修、检测费票据。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廊坊天绿公司提供的维修、检测费的收据,没有提供相关付款明细的证据。其次,原告廊坊天绿公司的维修、检测费,不能确定是系统的正常维护的费用,还是因没有提供GIS而支付的维修费用。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从原告廊坊天绿公司至今未向三河市环境保护局提供GIS来分析,原告廊坊天绿公司可以通过购置GIS等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退一步讲,即使原告廊坊天绿公司提供的维修、检验费是因未提供GIS支出的费用。但原告廊坊天绿公司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亦应当自行承担责任。(2014)廊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结合案情,酌定原告廊坊天绿公司支付被告北京盈泰公司80000元,是综合考虑了被告北京盈泰公司未提供GIS及相关损失等情况而作出的。故对原告廊坊天绿公司要求被告北京盈泰公司支付费用18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廊坊天绿公司在支付80000元软件开发费用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北京盈泰公司应将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原告廊坊天绿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80000元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将软件系统的系统盘、加密狗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原告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1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令梅
审 判 员  刘德璋
代理审判员  于 颖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