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2执2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祥安气压元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坎墩街道顺泰路429号,组织机构代码:758875177。
法定代表人:胡强燕。
被执行人:沈阳新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街18-2号,组织机构代码:76955613-9。
法定代表人:邢梦梅。
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2013号宁波祥安气压元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新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33700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487元,执行费1905.5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治 军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寿 森 坤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