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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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8919号
原告:沈阳**不锈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38号西窑建材交易中心MF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34083530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新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新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新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街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76955613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沈阳**不锈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沈阳**不锈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不锈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不锈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5.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沈阳**不锈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