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宣民初字第2206号
原告:**,男,1995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胜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49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跃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向、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得当,依法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