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恒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02执1856号
申请人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建省,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21723246X9。
地址:云南省沾益县。
被执行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智军,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5896384799。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
关于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1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12126元,执行费10521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根据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18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