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民终33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沾益县西平镇玉光四村。
法定代表人:钱建省,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重庆市人,原住重庆市长寿区。现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俊,男,1987年2月25日,汉族,云南省马龙区人,原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马过河镇车章村民委员会小车章村一社57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上诉人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民初6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龙建筑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金龙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2元,减半收取2381.00元,由上诉人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邬汉洪
审判员  刘跃昌
审判员  李强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