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民初6931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原告:***,女,1979年3月22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曲靖恒浩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697967800M。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四楼)。
被告: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21723246X9。
法定代表人:钱建省。
住所:云南省沾益县。
被告:**,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李茜,女,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曲靖恒置业有限公司、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春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