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开来物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8443号
原告: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沾益县西平镇玉光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21723246X9。
法定代表人:钱建省。
被告:贵州金开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6884042055。
法定代表人:潘建华。
第三人:李正明,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原告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金开来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正明建设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省沾益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柳红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室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