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3财保5号
申请人:***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A。
法定代表人:纳某达(NOGUEIRADANIEL),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云,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亚光,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75XR。
法定代表人:唐某。
申请人***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2515015.35元的财产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以担保金额为22515015.35元的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15015.3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司徒有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辛 堂
书 记 员 刘 素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