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异196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科技路7号金辉华综合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唐国忠,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秋元,该公司员工。
被异议人(申请人):***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院3号楼6层601内705、706、708、709、710、711、712、715室。
法定代表人:纳乐达(NOGUEIRADANIEL),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亚光、代云,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办理(2022)粤0783执保449号***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提出异议请求:请求依法解除(2022)粤0783执保449号案对其在广州银行机场路支行开设的账户8001********中人民币11202296.28元的重复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公司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过程中,提请了财产保全。根据***公司移交的财产保全材料,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22)粤0783执保449号,并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保全裁定书,对申请人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裁定书案号为(2022)粤0783财保5号。裁定如下:1、冻结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平支行开设的账户2012********(以下简称账户1)中人民币6445351.54元,期限为自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8日;2、冻结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银行机场路支行开设的账户8001********(以下简称账户2)中人民币2700035.25元,期限为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5日。但异议人收到通知并分别向两个银行核实,账户1和账户2分别于2022年4月18日被冻结金额11202296.28元,合计22404592.56元。法院作出的(2022)粤078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写明:“申请人***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1202296.28元的财产或相等价值的财产。”因此,法院已超额冻结,超出金额为11202296.28元。因***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执行了申请人两个账户,两个银行之间信息更新不及时、系统失误等导致了重复冻结,因此贵院的冻结行为属于重复冻结。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现申请人提供已有银行账户按裁定书中的冻结金额足额冻结证明,作为解除对申请人其他银行账户冻结措施的依据。基于上述情况,异议人现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恳请依法解除对(2022)粤0783财保5号裁定书下申请人其中一个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即申请依法解封以下银行存款账户: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银行机场路支行开设的8001××××2188账户。请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并作出解封裁定。
被异议人答辩称,通过《(2022)粤078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可知,答辩人申请查封的两个案涉账户的实际冻结金额总额为11202296.28元,与答辩人申请保全的保全金额完全一致,不存在异议人所述的重复冻结行为。此外,异议人亦未能提交案涉银行账户存在重复冻结的证据,故为避免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贵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申请事项。
异议人其异议主张,提供了本院(2022)粤078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被异议人未提供相关证据。
经查明,2022年3月1日,被异议人***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异议人价值人民币11202296.28元的财产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移送,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粤078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立(2022)粤0783执保449号予以执行(保全)。案件在执行的过程中,于2022年4月18日在11202296.28元的额度内对异议人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2012××××8588账户、广州银行机场路支行8001××××2188账户予以网络冻结。当日12时40分中国工商银行反馈实际冻结6445351.54元、17时16分01秒广州银行反馈实际冻结2700035.25元。上述两冻结反馈结果合计9145386.79元。
2022年5月23日,本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调查上述涉案账户的情况,该行书面回复: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行开设的2012××××8588账户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农民工人工资资金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没有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截至2022年5月23日10时,上述涉案账户的账户余额********.95元、冻结余额32327763.87元、可用余额3374985.08元;2022年4月18日,(2022)粤0783执保449号案对上述账户在********.28元的额度予以网络冻结,截至2022年5月23日10时,该网络冻结已足额。
本院认为,本案属本案属当事人认为执行保全的过程中冻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2022)粤0783执保449号在2022年4月18日的执行保全中,分别对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2012××××8588账户、广州银行机场路支行8001××××2188账户予以冻结,冻结反馈结果合计为9145386.79元,并未足额;但在2022年5月23日10时,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已足额冻结,且不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农民工人工资资金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等其他排除执行的情形。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粤0783执保449号案对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银行机场路支行8001××××2188账户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许 林 长
审判员 谭 子 兴
审判员 罗 雪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司徒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