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立雅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保449号
(2022)粤0783财保5号
申请人:***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院3号楼6层601内705、706、708、709、710、711、712、715室。
法定代表人:纳乐达(NOGUEIRADANIEL)。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亚光,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云,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科技路7号金辉华综合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唐国忠。
申请人***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1202296.28元的财产或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02296.2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妙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佩玲
书 记 员 关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