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立雅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特949号
申请人:***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院3号楼6层601内705、706、708、709、710、711、712、715室。
法定代表人:纳乐达(NOGUEIRADANIE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亚光,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云,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科技路7号金辉华综合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唐国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哲,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冀 东
审 判 员  朱秋菱
审 判 员  于颖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靳贤泽
书 记 员  郭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