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强勇强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强勇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环(重庆)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3803号
原告:重庆强勇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阮家庙二三产业密集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86218927G。
法定代表人:刘新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仲,重庆山语(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均,重庆山语(渝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环(重庆)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单元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619459XB。
法定代表人:牟玉玖,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林,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强勇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重庆)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强勇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强勇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环(重庆)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强勇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秀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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