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洋石材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1民初13793号
原告: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洋石材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威龙石材城A区50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四川明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8号1栋1单元24楼2425号。
法定代表人:岳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师俊,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蓝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原告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洋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明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洋石材经营部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洋石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洋石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洋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魏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成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