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695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695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138767914。
法定代表人:江才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南、赵安(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李恒镇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618001911。
法定代表人:江玉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纯江公司)与被告江苏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禹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新纯江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纯江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5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6元,保全费1395元),由新纯江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