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695号
申请人: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创业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138767914。
法定代表人:江才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李恒镇光明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618001911。
法定代表人:江玉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纯江公司)与被告江苏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禹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纯江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禹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7.5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纯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