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695号
申请人: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创业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138767914。
法定代表人:江才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李恒镇光明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618001911。
法定代表人:江玉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纯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纯江公司)与被告江苏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禹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纯江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禹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7.5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纯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