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春和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同春和建设有限公司、汉中市久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3848号
原告:汉中市久久建材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汉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80MA6YWQ9012。
法定代表人:赵治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卫,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同春和建设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26820R。
法定代表人:倪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久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同春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汉中市久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同春和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久久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久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同春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74元,减半收取258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 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郭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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