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9民初124号
原告:豆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彬州市居民。
被告:陕西XX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法定代表人:倪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牛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村民。
原告豆XX与被告陕西XX有限公司、牛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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