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春和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同春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金政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24执18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同春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三路文景观园12号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26820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金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西凹里村新家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710128287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同春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金政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为(2023)陕01民终1425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一、案件款401545.7元(含退还多付费用230045.7元,代付工资31500元,调试及维修费用共计60000元,违约金80000元)。二、开具104757.30元的增值锐发票。三、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1元,执行费6478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执行西安金政实业有限公司13750元。兑付13750元。另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保险等部门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知悉,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陕0124执18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攀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进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佀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