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民初3543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男,1970年3年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宋国清,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湖南嘉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邵阳市双清区建设南路聚泰华府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074957569T。
法定代表人:李德兴。
原告***、***与被告宋国清、湖南嘉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亦于2022年1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宋国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简寻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银异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