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02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财政局办公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67986285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南路东段9号宫园中央11幢1单元2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040946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志丹县。
被执行人:***,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志丹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02民初6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陕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1.由被执行人陕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付款3522916.61元及资金资金占用费(以计息时剩余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3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资金占用费);2.被执行人陕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352291.66元、律师费50000元;3.被执行人***、***、***、***对上述代付款3522916.61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352291.66、律师费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执行人陕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19687元、保全费5000元;5.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36629元。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560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00元,后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5600元,2024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602执11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