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任兼,某某,陕西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5民初1231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1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志丹县。 被告:陕西中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40岁许,汉族,住延安市。 被告:***,男,汉族,40岁许,住延安市安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中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