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聚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5民初4219号
原告: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协华村*组。
法定代表人:段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文,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聚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号*幢**层。
法定代表人:韩仁勇,职务不详。
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聚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酌莎
人民陪审员  陈 云
人民陪审员  刘昌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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