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3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协华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陈正君。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巧女。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008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七十万零五千五百零四元四角一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3月9日起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计算基数为实际欠款金额,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日利率按每年365天机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三万二千一百九十九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魏志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恒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