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民初9185号
原告:四川罡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天宫八组200号3幢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协华村4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罡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罡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罡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1元,由原告四川罡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