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3875号 原告:***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5号院4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安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厅1号院19幢5楼D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协华村4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61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