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3875号
原告:***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5号院4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安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厅1号院19幢5楼D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协华村4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61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