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夫桥塑业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3571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夫桥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砚池街与八腊庙街交汇向东路南聚福巷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N1CE512。
法定代表人:刘廷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嘉,临沂兰山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苑路358号马街街道办事处807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MYNQ86。
法定代表人:高旭姣,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33274W。
法定代表人:曹靖,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路1号华东万和城第1幢1单元18层11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187682。
法定代表人:康建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新东路与锦田路交叉口科技创业园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05813。
法定代表人:刘婧伟,执行董事。
申请人临沂夫桥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夫桥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临沂夫桥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