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执恢1098号
申请执行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陕0116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1236900元,执行费150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因申请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116执恢10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佳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