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恢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6民初104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7元,执行费166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足额财产,现已将其账户冻结;在房屋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目前已向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限制。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佳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