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3民初4250号
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沂城街道东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姣。
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坤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沂福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院东头镇姚店子村沿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坤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临沂福园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坤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临沂福园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福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临沂福园置业有限公司向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砂石等材料。2021年12月15日,临沂福园置业有限公司为支付该笔工程款背书转让给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为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承兑人为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号为,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5日,到期日为2022年2月4日。2022年2月4日开始,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多次申请付款,均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辩称,案涉汇票系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并承兑,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而汇票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案涉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应由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陕西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辩称,一、涉案票据是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工程款的形式转让给答辩人,经答辩人背书后以吊车租赁费的形式转让给甘肃聚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入和转出程序均合法有效。答辩人不是该票据的出票人,也不是承兑人,只是背书人之一,被答辩人没有必要将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他所有背书人都列为被告,不合理,增加了诉累,不符合《九民会议纪要》关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原则和要求。二、对于被答辩人主张的票据不能承兑的原因,答辩人既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也没有事实上的过错,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的主张不符合情理及法理。三、请求法院依据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的顺序判决按顺序承担该票据的追偿责任。以上答辩意见,***能够充分考虑,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兰州坤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临沂福园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系统操作光盘、购销合同、出库单及当事人**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该汇票载明:出票日期2021年2月5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2月4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200000元,可转让。承兑信息: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2月5日。票据的背书依次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聚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坤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山东维尔康商贸有限公司、临沂福园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标记均为可转让。
2021年12月1日,被告临沂福园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从乙方处购买砂石材料,总价款共计700000元。2021年12月15日,被告临沂福园置业有限公司为向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将其持有的涉案票据(票据号码)背书给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2月4日,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提示付款时,涉案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自2022年2月4日至今,原告多次申请付款,承兑人一直“拒付”。2022年8月3日,原告发起线上追索,仍未得到付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案中,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涉案票据到期提示付款被拒付后,作为持票人有权选择出票人、背书人等涉案票据的任一前手行使追索权,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坤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临沂福园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当然有向持票人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涉案票据所载明的票据金额的义务。因此,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支付其汇票金额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利息的计算自2022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兰州坤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临沂福园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参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坤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临沂福园置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坤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临沂福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