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夏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夏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瑞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5民初6701号
原告:包头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万號国际112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3575654726A。
法定代表人:董军雷,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系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瑞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苗山路2巷**541
法定代表人:郭洪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瑞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包头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头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退还原告375元。
审 判 长  史桂泽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马 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天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