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祥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603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祥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祥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124757.11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定于2016年9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余款***于2016年10月17日向***给付25000元、2016年11月17日向***给付25000元、2016年12月17日向***付清全部余款。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赤波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罗 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