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3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金穗花园1栋。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卿,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甜甜,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然,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上诉人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生效判决(2022)湘05民终497号已经认定了案涉《解除合伙协议》中的保证条款无效,因出现新证据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申 杰
审 判 员  李少杰
审 判 员  曾 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刘 瑶
代理书记员  刘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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