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22民初70号
原告: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金穗花园1栋。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卿,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应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319号绿地中心新华保险大厦栋23楼2301-2304、2306-2307号。
负责人:孙中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耀辉,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海辉,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2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郑雅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亚东
书 记 员 刘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