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22民初69号
原告: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金穗花园1栋。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卿,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现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应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中段。
负责人:许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飞,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彪,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郑雅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亚东
书 记 员 刘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