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民初167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金穗花园1栋。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现住湖南省新邵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湘0522民初1670号民事裁定,冻结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邵阳百春园支行的账户1906********或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至35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湘05民终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故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邵阳百春园支行的账户1906********及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湖南省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至3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繁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莹
书 记 员 冯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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