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民终1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农民,高中文化,住广元市朝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8224007C。
法定代表人:兰俊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意思的真实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撤诉的形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