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878号
原告:**,男,1985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原告:**,男,1988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0294257。
被告:***,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四川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8224007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郫都)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01201010172152。
被告:盐边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盐边县桐子林镇西环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2200834035X5。
法定代表人:刀国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110654526。
原告**、**诉被告***、四川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边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