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502财保40号
申请人:邵阳市财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云水乡财桥村4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昭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水东路宝华大厦B3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邵阳市财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昭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邵阳市财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昭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338元,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阳市财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昭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33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