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县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3民初1730-1号
申请人:邵阳县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邵阳县振宇新区嘉美名都****。
法定代表人:银魁。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申请人:***,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申请人邵阳县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邵阳县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余额24万元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该公司的相关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邵阳县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余额24万元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邵阳县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海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