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县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3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振宇新区嘉美名都29栋5楼。
法定代表人:银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民终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5月25日、6月13日、7月11日、7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无工商登记、车辆。本院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附谈话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5847.20元,均未到位。截至2022年7月26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的综合分析,本案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尚
审 判 员  邹 其
审 判 员  李文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学军
书 记 员  张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