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县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23执1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09974202XL,地址在邵阳县塘渡口镇后**七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方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邵阳县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08355207X5,地址在邵阳县**新区嘉美名都29栋5楼。 法定代表人:银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县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民终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邵阳县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8097元,其中916532元案款已发放给申请人,11565元执行费已缴财政入库。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吕 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磊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