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2780号
原告:李百齐,男,汉族,1956年07月19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长安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原告:***,男,汉族,1952年05月25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灞桥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亦纯、康婧,系陕西海普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伟君,男,汉族,1962年05月31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人,住苏州市姑苏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XXX********。
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8454X9。
法定代表人:黄会奇。
被告: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环XX路XX段XX号XX花园XX幢XX单元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51416D。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齐与被告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罗伟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百齐以双方私下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百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4元,被告罗伟君自愿负担。
审判员  周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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