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百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4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将道路水泥路面铣刨及微表处养护施工转包给上诉人施工,双方签订《DL-3标A2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水泥微表、中铣刨施工,属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建设工程可分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等;根据GB/T50841-2013《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土木工程又可分为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桥涵工程等,案涉工程施工内容XX道XX公路XX公路路面工程,显然属于“建设工程”。本案系道路铣刨及养护工程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有关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范围,故合同中关于由甲方(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应为无效,山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山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4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并指令本案由山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是正确的。本案中《DL-3标A2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水泥微表、中铣刨施工,属于高速公司养护劳务工程,该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范围,本案合同纠纷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9个案由之一,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不适用本案,合同中关于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是正确的。据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第1.0.3规定:“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机电工程三大类,按使用功能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本案中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福银高速商漫段DL-3标A2工程后,与陕西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DL-3标A2施工合同》,将该工程中的水泥微表、中铣刨施工交由陕西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根据上述国家标准的规定,该工程属于公路工程,案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山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案涉合同性质认定有误,并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4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小平
审判员尤永刚
审判员卢洛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倩
书记员查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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