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辖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西段202号九座花园1幢1单元11113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2民初4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艳枫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双方为劳务合法分包,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原则。2.双方之间是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纠纷,不涉及工程施工本身,不能算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上诉人住所地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故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纠纷,该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纠纷,本案是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涉案合同中的约定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涉案项目位于陕西省蓝田县区域,故本案应由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艳枫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冯 凡
书 记 员 奚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