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某某裁决撤销某某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特229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卓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莲湖区**委”)莲劳人仲案字(2021)1507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品卓公司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赔偿社会保险损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劳动**要做到裁审衔接,要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和法院受案范围一致,不受理补缴社会保险争议已成必然要求。其公司认为,莲湖区**委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综上,请求撤销莲湖区**委莲劳人仲案字(2021)1507号**裁决书第一项,判决驳回***的请求,并由***承担本案诉讼费。 ***称,**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驳回品卓公司的全部请求。品卓公司所说的两种应由社保部门解决处理和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类型,与本案非同一性质案件,适用本案于法无据。综上,不同意品卓公司的申请请求,**裁决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查查明:2022年4月14日,莲湖区**委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21)1507号**裁决:一、品卓公司自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办理缴纳2018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具体补缴的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数额为准,品卓公司与***分别承担其应缴部分)。二、驳回其他**请求。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裁决必须有证据证明该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品卓公司称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陕西品卓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天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