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执恢8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淮宾,男。
委托代理人:赵博,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东街村。
法定代表人:杨臣松。
被执行人:郭子辉,男。
被执行人:李彩红,男。
关于张慧娟诉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郭子辉、李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394号
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从2015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郭子辉、李彩红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0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于202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其财产。
2.于2020年8月18日、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于2020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于2020年9月16日查封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位于新密市城关镇东街村七组房产三处(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5.于2020年9月14日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密管理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6.于2020年9月27日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需要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进行现场调查,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一直未在家中,一直在外,暂不需要前往。
本院已于2020年9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郭子辉、李彩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魏淮宾新密市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鹏程